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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都获得吗?

  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事故科受理认定对方负全责。其后,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了伤残等级。那么,该职工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同时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可以要求双赔偿吗?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简介

  袁某为邯郸市某学校的正式在编职工。2018年9月5日早上,袁某在上班途中行至单位门口时,被一辆电动车撞伤,造成左侧三踝骨折、韧带脱落。事故发生后,袁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他首次住院16天,其后因病情需要,再次住院14天。

  袁某表示,事故发生后,在要求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无果后,他自行向当地的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12月7日,袁某被邯郸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20日,袁某被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

  袁某认为,由于学校未能及时为自己申报工伤认定,致使自己在这次工伤中自负了医疗及相关费用5.5万余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2019年11月底,袁某向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自己两次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等。劳动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袁某随之提起法律诉讼。

  用人单位

  某学校表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事故科受理,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负担全部医疗费用。袁某和妻子曾找到学校,表示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医疗费用应该由单位支付,这和事故责任赔偿并不冲突,用人单位应该同时按工伤待遇进行赔偿。为此,学校指派专人就此事负责沟通协调,并多次陪同袁某到人社部门咨询。人社部门表示,由于袁某发生的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科判定对方为全责,其医疗费用应该由事故责任方负责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只负责事故赔偿后与实际医疗费用产生的差额部分。袁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及其本人均未在三日内报工伤科备案,但因为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只负责事故赔偿后与实际医疗费用产生的差额部分,因此,该事故未及时备案对事故赔偿并没有产生影响。目前,袁某进行的伤残等级认定为九级伤残,伤残一次性补助金60067.5元已经补偿到位。工伤科需等待袁某上报事故责任赔偿数额和医疗费用单据并核算差额后,再进行相关赔偿。

  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学校已为袁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袁某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对于袁某主张的第一次带薪休假期间的护理费用,由于其未能提供停工留薪期认定、护理依赖、护理期限的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故法院按照袁某受伤之日的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认定袁某的护理费为1751元。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二审庭审中,袁某表示,本案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主体是学校,并非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故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应由学校支付相关费用。他认为,《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事故发生后,袁某的就医机构并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恰恰是因为学校没有在袁某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导致相关费用未得报销,因此袁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学校承担。

  二审本院认为,袁某的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且学校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袁某在庭审中自认“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陆续向其赔偿11500元住院费。”因此,袁某上诉请求学校支付其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学校支付了部分护理费,但由于学校未提起上诉,故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袁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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