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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行为。因为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人的判断力会降低,将大大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无论是对于驾驶人,还是其他的道路通行者、使用者,均是危险的驾驶行为。因此,禁止酒后驾车十分必要。

  交强险制度中,承保的保险公司虽然是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了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某些违章行为和犯罪行为享有拒绝赔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除了投保国家规定的交强险之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商业三责险。但是,酒后驾驶行为同样是商业三责险的除外责任。

  《商业三责险条款》中第4条第5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商业三责险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愿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当遵守的约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此免责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已对被保险人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时,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亦承认免责条款内容的,事后驾驶人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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